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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2)浙海终字第00149号

发布者:何忠诚|时间:2020年06月25日|147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(2012)XX海终字第00149号 XX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2)XX海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(原审被告):A, 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A, 委托代理人:A,舟山市XX法律工作者, 上诉人A为与被上诉人B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宁波海事法院(2012)甬海法事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,A虽在上诉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,并提交了证明其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,本院亦准予其缓交,但A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,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,依照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四十七条第(四)项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案按上诉人A自动撤回上诉处理,A裁定为终审裁定, (此页无正文)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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